网上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弊端”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弊端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弊端:
1、互联网金融在网络上,甚至有些从开始交易到完成都是网络进行的,看不到实际情况。也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2、就是网贷风险,需要投资者、借款人和其他自行判断,风险并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六、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七、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八、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九、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十、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交易风险、技术风险、认知风险等类型_除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客户本身产生直接影响,其风险也可能传导至传统金融行业及实体经济。
1.政策法律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两类。政策风险主要来自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法律风险之一是刑事行政法律风险,指因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行政违法、非法经营类行政违法或犯罪及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或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二是民事法律风险,指因交易结构本身所造成的各类民事法律风险,导致集团性诉讼案件爆发。
2.监管风险:主要来自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匹配。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既包括银行业务,也包括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形成了几类金融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的模式。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不免存在着九龙治水和监管真空现象,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风险,风险准备金、坏账率、信息披露、风险评级和出资人权益保护等内容都未纳入监管范围,可能导致监管风险加速交叉、聚集。
3.交易风险:交易风险包括交易系统风险和交易特性风险。交易系统风险是指诸如网络仿冒、病毒威胁、系统中断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机构无法提供安全产品或服务,这种风险存在于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中。互联网金融交易特性风险产生于经济主体的决策,主要由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当然还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征信系统建设不足,信息不透明和信用信息缺乏导致信任危机和风险聚集。
4.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技术风险,包括所信赖的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和技术容量、黑客攻击、密码泄露、账户资金被盗等。交易者身份和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着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诈、诱骗等风险。与银行封闭运行的业务系统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敏感信息和个人财产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也加速支付、清算等风险的扩散,使得风险在非传统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出现转移。
5.认知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而金融行业的两大核心词汇就是资金和风险,但由于互联网拓展了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大量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被纳入金融服务范围,这部分人群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欠缺,个体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提高了风险发生概率。
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弊端”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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