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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
1、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进。
3、公司安全三级教育包括:公司级教育、部门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4、安全生产中的两种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5、安全生产中的四不伤害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6、安全生产中的三点控制是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
7、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包括: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8、调查助力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9、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三种主要原因是:
(1)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
(2)虽然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却为了快点干完而省略了必要的步骤。
(3)按自己的习惯操作。
10、安全管理中的“四全管理”: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
11、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四有四必有”: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12、安全检查的“四查”:查现场查隐患;查思想;查管理;查事故。
13、事故预防工作的五阶段模型: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体系。
(2)找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分析事故不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4)针对分析得到的事故原因,选择恰当改进措施。
(5)实施改进措施。
14、安全作业五要点:
(1)作业程序。
(2)整理、整顿(安全之母)。
(3)检查、维修(定期)。
(4)短时间危险预知(班组会)。
(5)手势呼叫(即手势)。
15、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六种职工心理状态:
(1)自我表现心理。
(2)“经验”心理。
(3)侥幸心理。
(4)逆反心理。
(5)反常心理。
(6)从众心理。
16、主管安全管理六大责任。
(1)经常检查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
(2)经常检查厂房、仓库有无火灾隐患。
(3)进行日常生产操作的安全检查。
(4)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5)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17、事故的七大特点:可预测性、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规律性、潜在性、再现性。
注安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003年2月1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规一部门规章一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类标准。
三、安全监察制度
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机构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5)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6)监督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合格证。
(7)依法制止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8)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
学清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违规单位予纠正。
(3)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活动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资质或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告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有权通知停止设备的制造和使用。
(4)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维护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有权制止非持证人员上岗作业。
(5)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6)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许可制度
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人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一是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二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四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注安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
1.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行地章
2.安全生产排除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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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管机构或安管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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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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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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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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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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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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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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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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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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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罪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死3伤100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恶劣(3死10伤500万)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增加重伤3人以上;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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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增加3死10伤500万
14.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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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急预案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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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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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事故等级的判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死亡人数:313;重伤人员151;直接损失151
18.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民报官一小时,官报官两小时
19.培训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0.应急预案评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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