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五味。办理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首先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说生产车间按照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生产车间需要干净整洁,还要有储存的库房,库房,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库房内不能潮湿,保持温度干燥另外,中药饮片的加工还需要有一些设备,比如说粉碎机,切片机等烘干机还需要有一些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如说中药师药剂师
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要求
1,一般而言,中药饮片加工企业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GMP认证证书,还有其他的,比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等,不是每种饮片都需要药品批准文号,多数都不需要。一般的经营中药饮片需要以下五种:
1、营业执照 。
2、生产许可证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GMP证书 。
5、税务登记证。
谁能告诉最新的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吉林省是科技部于2000年批准建设的第二个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
江苏:2001年江苏省被批准为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
浙江:2005年2月,浙江省启建了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2008年浙江省投入总额约为23亿元,成立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现代中药安全性评价等8个研究中心;
山东:2008年山东省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企业159家,销售收入185.9亿元,占山东省医药行业的18%
河南:河南是我国中药材主要产区之一。2000年在河南省启动实施了“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工程”。2001年科技部批准建立了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河南)基地。
湖北:湖北是中药材资源大省,中药材资源种类达3970种,居全国第5位。2002年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科技厅在罗田县建立“茯苓规范化种植研究及示范建设”基地,
广东:2003年,广东省获得科技部批准并启动组建“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广东)基地”。
四川:四川是科技部1998年批准组建的全国第一个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也是唯一由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的中药基地。
贵州:2001年科技部确定贵州省为“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贵州)基地”;2005年在全国率先通过科技部验收,成为全国第一家正式挂牌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
云南:2007年,基地第一期建设通过科技部验收,云南省获得“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正式授牌。
宁夏:2000年经科技部批准宁夏成为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中药材(宁夏)种植基地”。
如何审请国家的中药材专项扶持资金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5、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10%通过GSP认证010~30%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2≤10%≤2>10%不通过GSP认证>2?0≥30%?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条款检查内容*040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0501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0502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0601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0602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060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060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060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0606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0607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0608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0609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0610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0611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0701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0702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0801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质量信息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0802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有记录。0901企业应定期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100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1101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1201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1202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401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140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140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150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150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503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504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1601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1602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1701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170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1801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1901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1902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1903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1904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1905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1906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2001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2101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2102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2103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2104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2105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2106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2201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2301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2401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2402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2403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2501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2601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2602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270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2702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2703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270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2705企业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2801企业购进的药品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2802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2803企业购进的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2804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产地。*2901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3001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3101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3201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3301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3302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3401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3501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3502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3503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3504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3505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3506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3507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3508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3509验收药品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3510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3511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3512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3513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601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3701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4001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4002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4003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4004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4005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4101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410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4103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4104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4105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4106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4107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410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4109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4110销后退回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4111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4201药品养护人员应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4202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企业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4203药品养护人员应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4204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4205药品养护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4206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4207药品养护人员应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4208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4209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4301药品出库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4302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有关部门处理: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4401药品出库复核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440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时应双人复核。4501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4601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4701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4801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4901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4902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500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5101企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201企业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5301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5302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5401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5501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5601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5701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570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2年09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药管理局: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工业技措资金和中药仓储简易建筑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简易建筑困难而拨付的资金。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高低,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三)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进行。(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还款可根据企业资金、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或分次归还,到期不还,按现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中药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实行无偿补助。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无偿补助的方式。(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一)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国营中药工商企业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和中药批发企业。(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优质地道中药材生产基地资源投资,多年生、野生变家种家养中药材的抚育和生产,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建设。2.生产名、优、新、特的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的技改项目。3.中药材主产地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仓库修缮扩建,储运设施的改善和传统名、老中药零售店的维修改建。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点中药科研项目。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新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性支出。2.不得用于中药产业政策所禁止和限制项目的投资。3.不得用于弥补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费支出;4.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和支出。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一)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所属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将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汇总编制使用和分配计划,经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二)各用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签署意见,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统一汇总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一)为监督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尤其对于重点项目在确定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公司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加强考核,以充分发挥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对中药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同时抄报当地财政厅(局),由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全国中药材专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三)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借出、归还或拨出,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六、附则(一)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特制定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管理,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按《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用款项目和分配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实施。二、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扶持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用款。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择优扶持,保证重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专项资金用于国营中药工商企业,以及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兼种药材的农林牧场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对中药系统以生产中成药为主兼生产西药的国营制药厂和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中药饮片加工厂,视同国营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凡用于中药生产方面的有关项目予以扶持。四、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一)中药材生产1.生产有困难的紧缺品种,投资大、见效慢的多年生木本药材;饲养难度大的动物药材;重点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资源保护;重点野生品种变家种(养)等的开垦、抚育、管理。2.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如小型生产加工工具、烘房、孵化室、饲养和冷藏等配套设施。3.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论证、设计,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对老、少、边、山、穷地区中药材生产人员的智力开发(短期基本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等与生产有关的必要开支。(二)生产名、优、新、特产品的中成药厂、中药专用设施的中药机械厂和重点中药饮片厂为出口创汇,扩大市场有效供应,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新工艺、节能等的技改项目。(三)中药材产地的国营批发企业的仓库修建、储运设施的改善(主要用于药材的养护、水分测试、温湿度调节、搬运、堆码打包等所用机器工具及改造)。(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五、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一)有偿借款。凡借用专项资金的由中国药材公司、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用款单位逐级签定资金使用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责任。根据企业资金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还款期限,到期不还,应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二)无偿补助。1.对年限长、技术难、收益低(慢)、风险大的中药材生产保护项目的投资均作为无偿投资。由中国药材公司、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产区县公司三方签定资源投资协议书,明确扶持的品种、面积、投资金额、产品交售数量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经济责任。2.对低微利润的中药饮片厂、零售店、仓储企业的设施改造项目可实行无偿补助。用款单位在申请项目的同时,应提交前三年通过当地财政审批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对三年平均净利润率低于同类企业全国平均净利润率的企业项目,可无偿补助。六、对重点项目〔指中成药厂、中药机械厂、中药饮片厂、中药仓储设施,扶持金额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和以地区为单位中药材生产单项品种全年扶持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七、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各项扶持项目,均由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于每年九月份以前进行综合汇总本地区下年度用款计划。列出任务项目、条件和规模,需要资金总额,自筹与申请扶持资金数额,预期目标,完成时间,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并附各用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用款报告”一式三份,报中国药材公司。(二)中国药材公司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按项目类别分别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调研,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作出评估报告,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初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上报财政部,经批准后,下拨各地执行。(三)根据审批后的计划,在资金下拨前与用款单位签定包括权利、经济责任等主要事项的经济合同,并由用款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中国药材公司下达拨款文件(随即拨款),同时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八、专项资金核销被扶持的项目(品种),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在70%以上的,所借资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归还时,被扶持单位要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单位证明,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经鉴证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按核实的数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资金)向所在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申报核准后报中国药材公司审批核销。九、专项资金管理(一)各级药材公司对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不受损失负有责任。药材公司内部应有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各职能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项目调查、规划、签定合同、资金的安排、催收借款、技术辅导、检查效果、督促交收产品和总结交流经验等。财会部门参与调研、安排资金、负责专户管理、按时投放资金、定期核对、监督使用、收回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二)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每年应对全省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效果、经验、问题等检查总结,于年终上报中国药材公司,同时抄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全国中药材专用资金进行书面总结,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三)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书一经签定,各方必须严格信守,如有违约,按合同规定,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十、监督资金专款专用,其中,对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兼种药材的农林牧场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的扶持项目,必须严格协议(合同)的签定,必要时要取得公证,并按协议(合同)规定,定期检查,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十一、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药材公司制定,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核批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listenwind]投稿,不代表问答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listenwind.com.cn/zhishi/202501-4284.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问答号的签约作者“listenwind”!
希望本篇文章《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问答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中药材许可证有要求多少味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