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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市场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在保险中介市场非法集资犯罪中,所占比重最大的犯罪主体当属保险 代理 人。通常来说,保险代理人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主要: 首先,利用皮包公司的形式。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目前保险中介机构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皮包公司,他们私自大量印刷、伪造、变造保险公司保单。这些大大小小的皮包公司甚至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只是一个空壳。经查,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只是单纯地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卡加入公司后,不断的增员。他们往往与一些业务员暗自达成协议,允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而业务员只需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譬如4000元给皮包公司即可,而中介公司对业务员不负有任何责任,也不进行任何管理。这些违规违法的业务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破坏社会稳定。 其次,以传销组织的形式。以各种名义强制或者诱导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卡等保险产品或者缴纳一 定金 额的费用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故意将销售组织体系改造成层级多、类似金字塔的网络结构,利益导向明显偏向增员,在公司内部忽视销售培训和管理;对外宣传严重不实,甚至还包括不合常理、不同形式的高额回报。 第三种形式就是向业务员或客户承诺不合常理、不同形式的高额回报,保险公司终止委托后仍然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虚假广告罪(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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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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